365比分_海豚体育直播-官网app下载:征求《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规则(征求意见稿)》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18年1月18日
附件
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规则透明、体系完善、监管到位的房屋租赁市场,加强房屋租赁信息采集,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佛山市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合同备案(下称备案)适用本规则。其中,房屋以用途分为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两类。
第三条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下称佛山市住建管理局)负责本规则的组织实施,推广使用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指导、监督各区开展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负责佛山市房屋租赁平台的开发、维护、管理和备案数据的汇总、统计。
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利)局(下称区住建部门)具体负责实施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工作,委托、指导、监督、检查镇(街道)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机构(下称流管办)做好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工作。
镇(街道)流管办受区住建部门委托,负责做好本镇(街道)范围内的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工作。
第四条 本规则所指的出租人、承租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出租人、承租人统称为租赁当事人。
本规则所指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中介服务机构。
本规则所指的住房租赁企业是指依法设立,通过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房源,开展专业化、规模化租赁业务的企业。
第五条 佛山市住建管理局建立佛山市房屋租赁平台(下称租赁平台),推行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为社会公众、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等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等服务。
第六条 租赁当事人使用租赁平台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应当通过实名认证。
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办理佛山市房地产行业诚信登记备案及第三方数字证书后方可通过租赁平台办理网签备案等相关业务。
第七条 用于出租的居住房屋通过租赁平台房源真实性验证的,可以办理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未通过房源真实性验证的,由租赁房屋所在地的镇(街道)流管办核查后办理。
第八条 办理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通过租赁平台签订电子版《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住宅)》,即视为完成备案。
由租赁当事人自行成交的,出租人和承租人通过租赁平台签订电子版《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住宅)》,即视为自助完成备案;也可以自行签订纸质版《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住宅)》并递交至租赁房屋所在地的镇(街道)流管办,由镇(街道)流管办通过租赁平台完成备案。如出租人为住房租赁企业,则必须通过租赁平台签订《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住宅)》,完成备案。
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协助租赁当事人通过租赁平台签订电子版《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住宅)》,完成备案。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通过租赁平台打印已完成网签备案的《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住宅)》并留存保管。
第九条 办理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租赁当事人应当通过租赁平台签订电子版《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非住宅)》,将《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非住宅)》打印件及其他租赁备案资料提交至区住建部门。
区住建部门对备案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租赁合同予以备案。
第十条 租赁期限内如发生房屋转租、租赁合同转让、租赁合同内容变更、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应当通过租赁平台办理相应的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经备案的《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住宅)》可以作为承租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凭证。承租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经备案的居住房屋租赁合同依法申领居住证,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经备案的《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非住宅)》可以作为承租人向有关行政部门办理行政审批或者行政许可事项时的经营场所证明。
第十二条 佛山市住建管理局与公安、消防、流管办、公积金中心、工商、税务等部门实现租赁信息共享。
镇(街道)流管办应当加强对出租房屋的巡查,掌握出租房屋的真实状况,核实租赁平台反映的租赁信息。
佛山市住建管理局定期统计、汇总租赁合同备案信息,监测租金变化情况,向公众提供租赁信息。
第十三条 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过程中,应当按相关要求提交完整、真实、合法、有效的信息或资料,如提交虚假信息或资料,应当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等弄虚作假录入虚假信息等不良行为将纳入诚信系统。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18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