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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将受处罚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1-10-28 15:40 分享至: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16日,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石油气有限公司在充装区域存放大量气瓶,并在其中一个气瓶上存放香烟和打火机易燃易爆物品,造成了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现场有充装人员正在作业,但无人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

办理结果:

经立案调查,认为某石油气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某石油气有限公司作出了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燃气是城市生产和居民生活的重要能源之一,作为清洁、高效的燃料,其推广使用对推动节能减排、稳增长、惠民生、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燃气具有易燃、易爆的特点,发生泄漏后极有可能导致火灾、爆炸事故,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巨大损失,安全问题不容忽视。与此同时,我市多年城市发展已形成了较高的燃气普及率,虽然瓶装气仍存在一定的市场,但基础管网设施不断完善,随着用气市场的扩大及国家对供气安全保障的要求越来越高,需要对监管部门、经营企业以及燃气用户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为促进燃气事业的高质量发展,加强燃气管理工作,提升燃气普及率,降低燃气安全风险,我市制定出台了政府规章《佛山市燃气管理办法》,从燃气设施、燃气经营和使用等方面着手,构建“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社会支持、全民参与、齐抓共管”的燃气安全管理体制,确保我市城镇燃气安全运行,全力维护社会安全稳定。该《办法》已经202157日十五届佛山市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81日起施行。

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积极推动《办法》的施行,加强燃气安全信息共享,创新提出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与有关部门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燃气安全检查信息归集共享和关联整合,实现违法线索互联、检查结果互认等信息互通互联、资源共享。在此基础上,加强行业监管,积极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对违法当事人进行处罚和教育,从而使燃气安全隐患能够及时发现并纠正,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大家的生命财产安全。本案中,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认为当事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某石油气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使当事人认识到自身存在问题,在限期内进行了改正,健全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工作人员进一步进行了教育培训工作,达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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