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房地产估价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广东省房地产评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估价员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经考试合格取得房地产估价员资格证书,并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全省实行房地产估价员资格认证制度。从业人员经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房地产估价员资格证书,并参加一个评估机构后才可开展估价业务。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员或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第四条 省建委主管全省房地产估价员管理工作,并会同省人事厅负责房地产估价员考试发证工作。
第二章 培 训
第五条 省建委统一组织全省房地产估价员的培训,负责培训教材、教学大纲的组织编制和审定,以及培训点的资格认定,对各市的培训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
第六条 各地级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县)房地产估价员的培训工作。省直单位房地产估价员的培训工作由省建委负责。
第三章 资格考试
第七条 房地产估价员实行全省统一考试制度,每年举行一次,由省建委会同省人事厅制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题目,负责组织考试与核发证书。
第八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估价相关业务的人员,具有当地城镇户口,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资格考试:
(一)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中等专业学历,从事五年以上房地产估价相关业务的;
(二)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从事三年以上房地产估价相关业务的;
(三)取得房地产相关学科本科以上学历,从事一年以上房地产估价相关业务的;
(四)取得其他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从事八年以上房地产估价相关业务的;
(五)不具备上述条件,但取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从事十年以上房地产估价相关业务的。
第九条 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人员资格考试,须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一)房地产估价员考试报名申请表;
(二)学历证明;
(三)实绩材料与证明;
(四)所在单位证明。
第十条 房地产估价员经考试合格后,由省建委、省人事厅发给房地产估价员资格证书。
第四章 从业和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房地产估价员从事业务的工作机构是评估单位,评估单位的设立、业务范围、工作规程按《广东省房地产评估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房地产估价员的作业范围包括房地产估价、房地产咨询以及房地产估价有关的其他业务。
第十三条 房地产估价员对在从事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房地产估价员承办业务,由其所在评估单位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
第十五条 房地产估价员从事业务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资料和文件,查看委托人的业务现场和设施,要求委托人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十六条 房地产估价员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十七条 房地产估价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二)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业务;
(三)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评估单位从事业务;
(四)与委托人串通或故意做不实的估价报告;
(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暂停执业、吊销房地产估价员资格证书、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虚假或不正当手段获取房地产估价员资格证书的;
(二)涂改、伪造房地产估价员资格证书的;
(三)以个人的名义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收取费用的;
(四)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行业务;
(五)与委托人恶意串通故意做不实的估价报告的。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