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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比分_海豚体育直播-官网app下载:印发<佛山市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06-07-19 00:00 分享至:
佛府[1998]11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佛山市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佛山市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的价格行为,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商品交易市场的发展,根据《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城镇新建商品房的交易活动。


  办法所称的商品房交易是指购房者向拥有产权的各类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购买新建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 商品房交易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质价相符、正当竞争的原则,遵守国家价格法规和政策。


  第四条 商品房交易应按统一的样式和内容实行明码标价。明码标价的内容应包括房屋的座落地址、结构、规格、建筑面积、竣工日期、销(预)售价格、房价构成外代收代付费用、销(预)售批文号(详见附表一)。


  第五条 商品房交易价格应以商品房的建设成本为基础,加法定的税金和合理利润,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经营者定价。


  属政府定价的商品房主要为安居工程住房(解困房、微利房),对其进行交易,经营者应严格执行政府物价部门制定的价格。除政府定价外的商品房,由经营者定价。经营者应根据座落位置、楼层方向、环境状况以及市场供求和竞争情况,制定具体交易价格。


  第六条 对商品房交易价格实行备案制度,各经营者在商品房销(预)售前1个月内应按统一要求将商品房具体交易价格等情况如实报物价部门备案(详见附表二)。经备案的交易价格允许在10%(含10%)的上浮幅度内浮动。如果因市场价格变化较大备案价格需要超出10%的上浮幅度的,经营者应重新将制定的商品房交易价格报物价部门备案。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价部门提供的商品房交易价格备案回执,才给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物价部门应定期将备案的商品房交易价格予以公告。


  第七条 非政府定价的商品房不得冠以成本房、安居工程住房等名称。


  第八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构成包括:


  (一)成本。


  1、地价(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转让税费)、征收地税费及拆迁补偿费;


  2、规划勘测设计及前期工程费;


  3、按国家有关规定应承担的开发小区内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排污、绿化以及道路等基础设施)费用和公用设施配套(包括居委会、水塔和交通道路、供水、供电、供气的增容增压等)建设费;


  4、商品房建筑、安装工程费;


  5、投资利息(按投资期银行利息计算);


  6、不可预见费(按土建造价的3-5%计);


  7、销售管理费(按土建造价的1%计);


  8、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经市以上政府或物价部门批准,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各种费用(1-7项的费用除外)。


  各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省、市政府或物价部门规定的各项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对未经政府和物价部门批准的属部门和单位的自定收费,不得收取。开发建设单位有权抵制和向有关部门举报,并不得计入商品房的建设成本。


  对于政府和物价部门批准收费的征税问题,由税务部门另行研究确定。


  (二)税金。


  (三)利润。


  第九条 经营者向购房者公开标明的商品房销售价格应包含第八条所列的项目内容,未经政府、物价部门批准,不得在公开标明的商品房价格外加收任何费用,也不得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委托物业管理管理单位追加房价外的任何费用,政府依法调整税费的除外。


  第十条 经营者必须在商品房销售点挂牌或以售房说明书等形式显示以下内容:


  (一)每个具体售卖元的座落位置、房屋形状面积(含各厅、室面积以及应按比例分摊的公用面积)、朝向、楼层、售价,付款方式及优惠折扣率;


  (二)房价外经物价部门批准代收代付的具体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房价构成外的代收代付项目分为分摊性和选择性两种。


  属于分摊性项目,只能按实际发生的直接成本(费用)合理分摊,不得额外加收任何名目的费用;属于选择性的服务项目,应由购房者自行决定是否接受,不得强行选择;属政府定价的收费项目,必须严格按规定标准代收。


  第十二条 购房者认为代收代付与分摊的费用显失公平时,可以向当地物价部门反映,由物价部门进行调解处理。


  第十三条 售房契约(合同)签署后,经营者不得自行决定增加新的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商品房交易的合同售卖面积应与实际面积相符,售房契约中所列的建筑面积或庭园土地使用面积与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地产证》记载面积的误差值为±1%以内(不含本数)的,交易双方可不作任何补偿;误差值为±1%以上(含本数)至±5%以内(不含本数)的,交易双方按售房契约确定的单价多退少补;误差值超过±5%(含本数)的,应允许购房者选择,或按照契证单价多退少补,或取消售房契约,经营者应在30日内退回购房者已付的全部房价款和各种费用及利息(以付款日起至实际退款日止的时间为期,参照退款之日同期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


  第十五条 商品房交易必须做到质价相符。经营者应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的要求签订售房契约(合同),并应在售房契约(合同)中明确标示商品房的结构、材料设备。装修质量低于契约确定的标准,经营者应向购房者人出合理补偿,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商品房交易的合同中对违约责任的约定,应当坚持对等的原则。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按广告和房地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


  第十八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执行政府或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收费),擅自涨价或乱收费用;


  (二)采取不公平竞争手段将应在商品房价格内包含的成本(费用),改为在价外另行收取;


  (三)违反代收代付费用征收规定,牟取非法利益;


  (四)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或者使用虚假不规范的标价手段蒙骗购房者;


  (五)不执行政府,物价部门对商品房交易价格实行备案制度的规定;


  (六)虚置成本,短给面积,进行价格欺诈;


  (七)在商品房交易过程中违反公平、公开和自愿选择的原则,强制或串通其他部门(单位)变相强行要求购买或要求购房者接受应由购房者自愿选择的服务;


  (八)采取偷工减料、掺杂使假等欺骗手段降低商品房建造(装修)质量,变相提高房价;


  (九)不按广告和房地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


  对上述价格违法行为由物价监督检查机关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进行查处,对其他违法行为,由建设、房产、工商等相关的职能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进行查处。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自觉接受和服从物价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价格(收费)等资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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