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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比分_海豚体育直播-官网app下载: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需要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房屋损害、质量鉴定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06-07-19 00:00 分享至:
粤高法发[1995]1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各市县(区)建委(建设局)、规划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住宅局:

  随着我省房地产业的发展,因房屋建筑质量、损害赔偿引起的纠纷案件增多,经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人民法院及时依法处理,进一步规范了建设秩序,制裁了违反建筑规程的行为和民事侵权行为,促进了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为了保证这类案件的及时处理,经研究,对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需要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损害事实和房屋质量问题进行鉴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屋案件中,需要对房屋质量、损害事实及原因进行专门性鉴定的,应委托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及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称“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工程竣工后一年保修期内房屋的质量、损害事实鉴定,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工程竣工后一年保修期以外房屋的质量、损害事实鉴定,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并出具书面委托载明委托事项,附必要说明或相关资料。受委托的单位应予受理。

  二、鉴定部门有权对鉴定所需要的相关材料进行调查了解,还可以对当事人、有关证人进行询问。鉴定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法院提出委托事项作出书面鉴定结论,参加鉴定的人员应在鉴定书上签名,并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

  三、人民法院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可以要求鉴定部门作必要的解释或者要求鉴定部门复核,人民法院认为鉴定部门或鉴定人需要出庭对鉴定结论作出说明或接受当事人的质疑的,鉴定部门对此应予支持,并对有关问题作出答复。

  四、鉴定部门应根据人民法院的委托进行鉴定和勘验。人民法院对鉴定结论经过审查,认为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应予采纳。

  五、受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鉴定结论后,案件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鉴定或勘验的,是否允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缺乏充分理由的,不予采纳。

  六、当事人或其他行为人对鉴定人、勘验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行为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进行房屋质量或损害事实的鉴定,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价费字[1992]496号)文件规定计算和交纳鉴定费用。该费用由申请鉴定的单位或当事人预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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