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背景
(一)目的
根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燃气经营企业的诚信档案和不良行为公示制度,记录燃气经营企业、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布”,目前我市在燃气企业的诚信管理方面仍处于空白。结合我市情况,我局制定了《佛山市燃气企业诚信档案和不良行为公示制度》,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管理,规范燃气企业市场行为,增强燃气企业的诚信意识,推进诚信、守法经营,以提升燃气企业服务水平和防止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依据
1.《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3.《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
二、主要内容
本制度全文约2700字,共11条,分为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正文。包括制度的适用范围、诚信档案的主要内容、确定燃气企业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的依据及判定方式。
第二部分为附件。包括燃气企业不良行为公示内容,以及燃气企业良好和不良行为登记表和公示表。
三、主要条款解读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市持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
解读:燃气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需要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属于建筑业企业范畴,领取的是《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两类企业领取的证书有较大不同,但按照《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均同时适用本制度。
(二)良好行为
主要包括获得政府职能部门或者行业协会表彰、评优评先及其他良好评价、认定、认证(自主研发了国家鼓励、支持的相关燃气科学技术,研发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等。
解读: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的推广使用,是推动燃气科技进步的重要内容。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只有在实践中检验,才能逐渐成熟、完善,发挥作用。把这些列为良好行为,目的是鼓励燃气企业积极推广使用科学技术的新成果,推动燃气事业的发展进步。
(三)不良行为
本制度所称不良行为,主要包括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的行为
解读:制度共列举了32种不良行为。其中燃气经营企业(领取燃气经营许可证)不良行为共有24条,均来源于《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对于《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表述意思相同的条款不重复列举。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不良行为共8条,来源于《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相关条款。
(四)组织实施
各区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制度在辖区的组织实施,建立健全辖区燃气企业诚信档案,对辖区燃气企业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及时记录在案并公示。
解读:《燃气经营许可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均由各区燃气主管部门具体核发。为遵循属地管理原则,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由各区燃气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建立辖区企业的诚信档案,负责制度在辖区的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