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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佛山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1-11-14 14:30 分享至: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佛山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办法(试行)》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佛山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行为,保证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过程公开、公平、公正,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增加集体资产收益,维护农村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365比分_海豚体育直播-官网app下载: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和财务网上监控平台建设的意见》(佛委办〔201045号)和《365比分_海豚体育直播-官网app下载: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和财务网上监控平台建设的实施方案》(佛纪发〔2011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治组织)为转让(出让、发包)方的集体资产管理交易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是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自治组织)将其拥有所有权的生产资料、经营项目和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资产、资源,在依法核实相关信息、做好信息登记和档案管理的基础上,有偿转让(出让、发包)给本集体组织或组织外的法人、公民使用或经营,并订立合同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过程(不包括农村股权转让)。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中心作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的服务机构,提供集体资产管理交易过程的相关服务。

第六条 各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中心开展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工作。

 

第二章 管理交易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各镇(街道)成立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各区要加强督促指导,切实解决交易中心的机构性质问题。交易中心可以独立选址、单独设置,也可以与镇(街道)公有资产招投标中心合署办公。

第八条 交易中心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的服务机构,在各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对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提供交易前的资格审核、交易信息发布、组织交易和交易结果档案管理等服务内容。

第九条 交易中心的具体职能包括:

(一)提供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场所;

(二)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三)审核交易双方提交文件资料的完整性;

(四)审核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方案;

(五)依照本办法组织交易;

(六)建立和管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档案;

(七)为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台账提供平台;

(八)组织对农村承包合同进行鉴证。

第十条 交易中心通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台账,对集体资产进行实时动态管理。资产管理台账的信息要与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平台的信息相衔接,实现市、区、镇(街道)、村四级资源共享。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要加强对集体经济合同履行情况等集体资产信息的动态管理,对必须进入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项目进行排期,确保集体资产网上交易的基础数据真实全面,工作有序开展。

第十二条 各区按照“精简、高效”原则,妥善解决交易中心人员编制问题,保障交易中心长期有效运作。交易中心运作经费应列入镇(街道)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各区、镇(街道)因应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运营发展,可以结合实际不断强化交易中心功能,拓展交易的内容,逐步将交易中心打造成为农村综合性产权交易中心。

 

第三章 交易标准和程序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实行分级交易,一是进入镇(街道)交易中心交易,二是在村组依规自行组织交易。

凡达到交易标的要求的,应当纳入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严格杜绝将达到标的要求的交易项目化整为零、分割交易。

第十五条 应当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涉及的标的金额、面积大小等由各镇(街道)自行制订,并在15个工作日内报区纪委、农业、国土、住建部门备案。村、组自行组织交易的,由村组制订办法,并在15个工作日内报交易中心审核备案。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方案在实施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规定的民主议事规则和程序进行表决,表决通过的结果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交易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申请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转让(出让、发包)方应当按照交易中心规定提交主体资格、集体民主决策结果、交易设定条件、转让标的产权权属证明、转让标的的情况介绍、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和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涉及抵(质)押的,应当提供抵(质)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文件。

第十八条 交易中心应当对转让(出让、发包)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对不受理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要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对受理进入交易中心交易项目的交易信息, 交易中心应当在镇(街道)、区、市有关网站(包括佛山市农村党风廉政信息公开平台,下同)上公开发布,转让(出让、发包)方也要在本村、组务公开栏上公布。

第二十条 受让意向人在交易前须提交有效身份证明、竞价报价表和区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交易中心完成对受让意向人相关资料审核后,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交易设定条件或转让(出让、发包)方另有要求的,从其要求。交易遵循“不低于底价、价高者得”的原则进行竞投。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照有关规定享有优先权。若应标价格与条件相同的,可采取拍卖或抽签的方式确定最终竞得人。只有1个受让申请人的,以不低于底价的报价进行交易,并把竞投结果在村、组务公开栏公示5天。无人提出受让申请的,另行组织交易。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时,应当成立包括村“两委”代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民主理财小组代表等成员组成的监督小组进行现场监督。

第二十二条 在交易中心交易的,条件达成一致后,交易双方应当在交易中心现场就转让标的,出让方和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和期限,债权、债务的承继及清偿办法,违约责任和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签订协议。交易中心应在镇(街道)、区、市有关网站上公布交易结果,转让(出让、发包)方要将交易结果在村、组务公开栏上公布。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由村、组自行交易的,交易前应当经交易中心审核,交易结果要在村、组务公开栏上公布,并报送交易中心存档备案。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合同的签订和见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法律服务机构协助办理。需要鉴证和公正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交易中心建立集体资产管理交易项目资料归档管理制度,原则上一个交易项目要建立一份档案。

 

第四章 管理交易监管和问责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及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过程中存在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交易中心领导班子成员因工作失职,应当进行问责的,依照《365比分_海豚体育直播-官网app下载: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佛山市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治组织)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集体资产交易的,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处理。对其所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造成国家、集体或者村民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遵守和履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情况,纳入其年终岗位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绩效补贴(工资)、奖金等福利待遇增减的重要依据。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受到本办法处理的,由区或者镇党委和政府按照规定减发或者扣发绩效补贴(工资)、奖金。

第二十九条 在进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应向当地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机构或者地方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经调解无法解决的,应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区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农业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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