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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信息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15-06-12 15:42 分享至: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狠刹“四风”,防止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发生,根据《佛山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佛府办〔201425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作人员是指本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公务员、公勤人员、雇员、借用人员及科室临工)和局属事业单位全体员工;行政过错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行政管理正常秩序或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或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罚当其责、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首问责任人不履行首问责任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冷漠生硬,言行举止不文明礼貌,引起不良后果的;

(三)对举报、控告、投诉和申诉以及下级机关的请示不答复或者不及时答复,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背服务承诺,对群众的正当要求和合理意见置之不理,对应该办理的事项不办理或者有其他不作为行为的;

(五)违反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和礼品、礼金或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六)违反保密规定,泄漏国家秘密或行政相对人隐私的;

(七)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致使工作贻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九)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置之不理的;

(十)不服从内部管理,拒不接受正常的岗位调整或工作安排的。

(十一)不遵守考勤制度,无故旷工、迟到早退、工作时间擅离职守或者从事炒股、玩游戏等与业务无关的活动,引起不良后果的。

(十二)违反365比分_海豚体育直播-官网app下载和行政告知有关规定的;

(十三)违反行政许可、审批工作规定的;

(十四)违反行政监督检查工作规定的;

(十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十六)其他应该追究行政过错的行为。

第五条 行政过错责任划分与承担

(一)行政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二)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承办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的内容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三)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及时予以纠正,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四)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承办人对审核人明显违法的决定或命令应当拒绝执行,承办人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与审核人共同承担直接责任。

(五)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六)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讨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决策人、持赞同意见和不发表意见的班子成员负直接责任。

(七)承办人不履行规定职责导致行政过错行为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或者批准人指令承办人不履行规定职责的,或指令承办人按其意图实施过错行为的,作出指令的人员负直接责任。审核人作出的指令经批准人同意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

(一)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的追究方式分为:

1.处分;

2.免职;

3.责令辞职;

4.引咎辞职;

5.停职检查;

6.解聘;

7.辞退;

8.责令公开道歉;

9.调离工作岗位;

10.通报批评;

11.责令书面检查;

12.诫勉谈话;

13.批评教育。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适用。

受到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二)行政过错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分为一般过错、重大过错和特别重大过错。

(三)对于一般过错,对有关责任人员单独或者合并给予责令公开道歉、调离工作岗位、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批评教育等处理。

对于重大过错和特别重大过错,给予免职、责令辞职、引咎辞职、停职检查等处理。

(四)行政过错行为涉及两名以上责任人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予以追究。

第七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主体和程序

(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由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实施。行政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分管纪检监察、办公室、人事科、督查科工作的局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以上科(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监察室,人员由监察室、办公室、人事科、督查科相关人员组成,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依照人事管理权限有关规定办理。

(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职责:

1.受理投诉、检举和控告;

2.调查核实行政过错行为;

3.草拟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4.经局党组会议作出处理决定后实施。

(四)对于有关行政过错的检举、投诉、控告的问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并决定是否受理。

实名检举、投诉、控告的,应当书面告知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五)调查行政过错案件,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六)被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工作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行政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向省住建厅或者市纪委监察局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收到该处理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八条 工作人员在实施其他行政行为时,违反法定的权限、条件、程序、时限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按照《佛山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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